近年来,一直有一种声音,要求国家放开农村宅基地买卖限制。支撑这种主张的理由是,农村宅基地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例如有人参照前几年城镇建设用地出让价格,推算得出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建设用地包含130万亿的财富。因此,只要解除制度限制,允许自由买卖宅基地,就可以将巨量的“沉睡”资本唤醒,农民通过出售宅基地获得进城“第一桶金”,打破抱着金饭碗讨饭的局面。这种主张甚至一度对土地政策造成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尝试通过土地换社保、地票等一些做法,变相让农民的宅基地变现。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简称《方案》),其中又专门规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内容。《方案》提出,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结合《方案》,国土资源部等五部委又研究起草了《关于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同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现阶段不得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强制条件,农民退出宅基地需坚持自愿原则,并限定在国土资源部牵头实施的全国15个县市区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范围内。另外,关于进城落户农民退出宅基地最关键的一点是,宅基地退出或者转让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完成。这与宅基地自由买卖的主张,相距甚远。
基于制度设置,符合条件的农民都可以从集体获得宅基地分配,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宅基地管理需要保障每个家庭“户有所居”的基本权利。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每户农民只能占用一处宅基地,且要符合面积标准。严格而言,作为福利对象的宅基地不能成为自由买卖的私有财产。现实中,出现农民出售或者出租房屋的情况,会连带地发生宅基地使用权利转移。《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截至目前,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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