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有
私丧,则哭于馆,衰而居,不飨食。
素服居外,不听乐,
私丧之也,骨肉之亲无绝也。
便秋收鬻妻卖子家
私丧。
所言,通其命士以上,父子异宫,则庶子各自主其
私丧。
大夫有
私丧可以除之矣。
大夫、士有
私丧,可以除之矣。
素服居外,不听乐,
私丧之也,骨肉之亲无绝也。
大夫士有
私丧,可以除之矣。
若君服除后,乃可为亲行
私丧二祥之祭,以伸孝心也。
所以
私丧之者,骨肉之亲,虽犯刑戮,无断绝之理故也。
奉诏详定辅臣摄事宗庙而有
私丧者。
告以差奏祭官有
私丧者。
奉诏,百官有
私丧公除者,听赴宗庙之祭。
人主衰服在上,是以先帝之服为人主之
私丧,此二者皆礼之所不安也。
人主衰服在上,是以先帝之服为人主之
私丧,此二者皆礼之所不安也。
大夫士有
私丧,可以除之矣。
便秋收鬻妻卖子家
私丧。
大夫士有
私丧,可以除之矣,而有君服焉,其除之也,如之何?
大夫士有
私丧可以除之矣。
大夫降焉,吊服而往,不以
私丧之末临兄弟。
私丧卑,天地、社稷尊。
所言,通其命士以上,父子异宫,则庶子各自主其私丧。
诸侯朝而有私丧,得还何?
今有兄同居,而弟主私丧可乎?
私丧者是其卑,天地社稷是其尊。
今诸侯绝周,公族为戮,然犹私丧之也,丧礼大制,动为典式,与其必疑,宁居于重。
既言“私丧”,故知谓妻子之丧也。
私丧之也,骨肉之亲无绝也。
素服居外,不听乐,私丧之也,骨肉之亲无绝也。
(完)